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民营企业日益需要拥有自己的行业或者商务代表组织,由此催生了很多体制外企业自行组织的、内生型行业协会与商会。比如浙江省温州的灯具商会、鞋革工业协会、服装商会、眼镜商会、温州市江苏商会等,为促进民营经济的成长和当地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我国政府亦日益意识到行商协会的重要作用和独立发挥职能的重要性,近年来高度重视并推出了关于商协会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
关于商协会,近几年最大的争论是商协会应该如何定位,商协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担任“中国民间商会论坛”总顾问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吴敬琏说,商协会改革研究要从最基本的问题去讨论,即回归本性。也就是说,到底商协会是干什么的,到底它的定位定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要不断深化,它实际上涉及到我们到底要建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
吴敬琏进一步解释说,民间商会、行业组织是企业家的自治组织,其职能主要是处理业界的共同事务,在市场经济中,有些问题只与个别企业有关,还有些问题则与相当一部分企业有关、甚至全体企业有关。前一类问题显然应当由有关企业自行解决,后一类问题则最好由业界自治团体即商会处理。如果把一类问题都集中到政府或者“二政府”那里,一则政府将成为企业家的家长或保姆,而且不堪重负;二则让政府去处理企业的切身问题,他们既缺乏必须的资源,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因而很难处理得好。而商协会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动力去处理问题。
那么,中国商协会的改革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呢?
作为“中国民间商会论坛”最早发起人之一、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浦文昌直言:改革30 多年,商协会的发展有成绩、有进步,但有些方面是倒退的。商协会改革的方向究竟向哪儿?究竟想搞成什么样的商会?这个问题还没有想清楚。十八届三中全会搞了一个深化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的特点就是总体设计,要有一个顶层设计。商协会的发展也要有一个顶层设计,不能摸着石头过河。“我们现在有很多政策是矛盾的,而且商协会的理论和政策都不成体系,和世界各国相比,我们的商协会发展是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
浦文昌介绍,全世界商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英美模式。在英美国家,没有专门的商会法规,政府不加以任何的行政干预,所以英美两国的商会没有任何官方色彩,是典型的由企业和个人自愿组建的、完全自治的民间组织,只要不违法,商会可以自由地开展任何活动。其特点是数量众多、自愿入会、自筹经费。
二是大陆模式,也称法国模式。在法国、德国和欧洲许多国家,商会都是按照公法设立的。虽然在职能上是自治法人,但在法律上则是公法法人,商会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商会必须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承担着某些公共职能。其特点是一个地区一个商会、强制入会、财政支持。但政府决不会因为商会对政府政策的不同意见而在行政上、财政上对其制裁。
第三种是混合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在亚洲国家,兼融上述两种模式而又各有特色。比如,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日本。日本有商会法,需要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政府对商会有一定的补贴,但日本工商会所更强调自己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而在东南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都吸收了大陆模式的长处,但英美模式的特点更为明显一些。
对于中国要走哪种模式,浦文昌个人倾向于混合模式,但他强调,绝不能简单复制国外模式,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商会。浦文昌说,“每一个国家的商会都应体现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也不能简单去复制国外的模式。”虽然三种模式各有特点,但一个组织的本质应该是共同的,商会应该姓商,本质应该是代表商人利益的。应该是站在商人的立场上,为商人谋取利益,为保护商人利益服务。名称上可以叫什么都行,但要做商会的事。
作为企业家自治团体的商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具有什么职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也非常关注商协会的发展。他认为,市场体制建设靠三大支柱。一个支柱是政府,一个支柱是企业,一个支柱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很多,其中包括商协会。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都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这样,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就能够健康发展,就能实现社会平衡。三者之间的分工,从原则上讲,凡是企业自身能做好的应该让企业做;凡是非政府组织能做好的事让非政府组织去做;企业做不了做不好的,非政府组织做不了、做不好又必须做的那些事由政府去做。
“如果我们确认这三个支柱,那么商协会组织确实有着它特殊的不可替代作用,特别是对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来讲显得更加重要。”陈清泰直言,“按照传统的概念,政府想到的就是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呼声怎么通过正当的渠道加以反映,它们的权益怎么能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得到维护,这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郭书豪摘自《中国民商》李秀江作者的《商协会改革向何处去》)